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已经被判刑之后,投资人是否还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追讨投资款?
在刑事案件中附带的赔偿通常可以直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对于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毁坏的财物,被害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仅仅是被非法占有的财物,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为该财物并未被毁损,不需要赔偿仅需在刑事判决书中予以追缴即可。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在刑事审判结束之后也不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但是上述情况在2000年到2015年之间有例外情况。2015年1月19日起已经废止的司法解释中有例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投资人虽然不是被害人,但是其利益与该刑事判决有直接的关联性。投资人想要追回其所投资的钱款,如果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其所直接针对的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被告公司所吸收的钱款。然而对被告人及其被告公司其所非法吸收的社会公众存款已经被定性为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该部分钱款已经在刑事审判中予以处理,不应当再另行在民事诉讼中进行重复处理。
二、如果投资人不能就投资款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那么投资人可以通过什么渠道索回投资款?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应当被国家予以没收,并归国家所有。如果投资人的投资款都应被国家予以没收,是否意味着投资人将不能索回投资款。我们认为投资人确实没有权利索回投资款,但是国家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主动返还投资款。
2014年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中都明确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投资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投资人的集资比例返还。
2019年关于非法集资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释中也对涉案财物追缴处置问题做了专门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办理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案件主办地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归集涉案财物,为统一资产处置做好基础性工作。其他涉案地办案机关应当及时查明涉案财物,明确其来源、去向、用途、流转情况,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并制作详细清单,对扣押款项应当设立明细账,在扣押后立即存入办案机关唯一合规账户,并将有关情况提供案件主办地办案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移送、审查、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对审判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并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应当予以配合。
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判决后,有关地方和部门应当在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统筹协调下,切实履行协作义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做好涉案财物清运、财产变现、资金归集、资金清退等工作,确保最大限度减少实际损失。
根据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