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律师代理了王某破坏生产经营案,并担任了王某的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以及阅卷等,孙律师对该案采取的是无罪辩护的策略。本案的重点是,对王某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认定。在庭审中围绕着王某对公司所造成的损失数额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对停产责任的归属进行了讨论。
案情概要:
2015年7月,被告人王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某搅拌站内,指使其他人将搅拌车内的混凝土倾倒在搅拌站场地上,并阻止他人清理,直至混凝土硬化,导致搅拌站内的14.4立方米的混凝土报废,并停止运营七日,造成公司混凝土物损4231元,以及销售利润损失24120元。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出于泄愤报复的目的,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经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本院认为,破坏生产经营罪所侵犯的法益是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被告人的行为间接造成的损失应与直接造成的损失全面评价,被告人在审理期间退赔了物损,同时考虑到被害单位亦有一定的怠于清理责任,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