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结果苏某某(化名)本人的委托,指派孙毅律师及其团队成员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通过与嫌疑人苏某某进行了深入沟通,通过系统梳理苏某某提供的书面材料,对案件有了初步的了解。前期,辩护人与公安承办人员进行了沟通,相应的观点也得到了承办的认可,但该案件是一个督办的案件,公安那边不能直接撤案,故最后案件还是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之后,辩护人在查阅卷宗材料的基础上,向检察院提交了专业的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内部经过集体讨论之后,认可了辩护人的意见,做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案情概述:
苏某某作为某化工厂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期之后,没有申请到新的经营许可证,直到许可证到期后的一个月,才申领了新的经营许可证。然而苏某某在这一个月内,确实对外销售了部分危险化学品。
处理结果: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刑诉法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