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钱某某,男,上海市人,大学文化,其于2014年1月份进入中晋资产公司担任业务员,案发时系中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外滩分公司某部副经理。
检察机关指控,钱某某在任职期间,其通过本人或者带领下的业务团队,借助公司的媒体宣传,并采用口口相传、发布小广告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销售公司推出的各种理财产品,以高额利息回报和还本付息为诱饵,与投资人签订《内部借款合同》、《共同资管集合理财计划》、《中晋合伙人股权投资(基金)申购服务协议》、《个人实物黄金租赁协议》等格式合同,以POS机刷卡或转账的方式收取投资款转入上海中晋一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等指定账户,所募集资金统一归徐勤控制和支配使用。经上海公信会计事务所司法鉴定:被告人钱某某于2014年1月至2016年4月期间,向30余人非法募集资金1000余万元;截止2016年4月6日,未兑付本金20余人,损失金额300余万元;获得佣金和补贴总额80余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作为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虽然实施了上述行为,但是并不具有违法人士可能性,主观恶性较小,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在本案中,钱某某发挥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钱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属于自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具有多项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希望法院最大限度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虽然钱某某犯罪数额巨大,但是依法采纳辩护人的自首、从犯等观点,对钱某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5万元。
宣判之后,钱某某即走出看守所,获得自由。事后,亲自致电承办律师,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