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熊某某,男,出生于江西省宜春市,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2016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7月15日被逮捕。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周某伙同被告人任某、杨某等经预谋,由周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租借场地作为公司经营地,通过发放宣传单、召开酒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投资项目,承诺高额年华收益且保本,非法吸收700余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熊某某于2015年6月担任公司周浦店业务员,后为店长,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约500万元。检察机关要求追究被告人熊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责任。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熊某某在本案发挥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建议法院对其判处缓刑,避免身陷囹圄。
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判,判决被告人熊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最终,被告人熊某某随后得以释放,与家人团聚,免受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