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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伪劣产品与有害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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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化名)销售假药案-准予撤回起诉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   来源:中国律师网   日期:2021-01-18 21:10:03   0

 

      孙毅律师接受施某某(化名)家属委托,担任了施某某的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研究卷宗材料,孙律师确定了无罪辩护的辩护方案。

      案件还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时候,孙律师就已经将专业的法律意见书寄给了承办检察官,事后又与检察官取得联系,详细沟通了案件情况以及主要的辩护思路。虽然检察官比较认可我们的观点,但是不予起诉需要检察长的同意。

      案件最后还是进入到了法院庭审阶段。孙律师虽然已经提前准备好了辩护的方案,但是基于对当事人的负责,依然组织团队全体律师进行了模拟法庭辩论,希望能够从公诉方的角度来对自己的辩护方案进行反驳,以便能够提前做好应对的准备。

    孙律师很在意程序违法之处。虽然很多律师并不太注重程序方面的问题,但孙律师认为程序违法确实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作为一个负责的辩护律师应当将所有可能不利于被告人的违法程序予以指出。

      20197月底,本案开庭,孙律师作为施某某的辩护律师出庭辩护。本次庭审中,孙律师的辩护得到了委托人以及众多旁听人员的认可,成为了本次庭审中最受瞩目的辩护律师。庭审过后不久,江干区人民法院就主动对被告人适用了取保候审措施。至此,被羁押将近一年的被告人施某某终于回归了正常的家庭生活。

 

案情概要:

      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施某某与本案其它被告人共同注册成立了某医疗美容诊所。此间诊所一直正常经营相关医疗美容项目。诊所为了整形需要,经被告人施某某推荐,通过代购途径从韩国购买了抗坏血栓注射液以及玻尿酸溶解酶等医用药物。

 

判决结果:

      202032日江干区人民检察院向江干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意见。36日,江干区人民法院做出了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至此,案件以检察院撤回起诉告一段落了。

      在裁定书中,检察院认为是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不应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所发生变化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该法于2019826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912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第124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而检察院认为可以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法条依据就是该最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

      然而孙律师在该法修订稿表决通过之前的庭审中,就已经援引2014年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即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新法中的规定不过是将此前司法解释的内容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