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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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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虚假诉讼案-轻罪处罚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   来源:中国律师网   日期:2021-01-18 21:14:44   0

孙毅律师团队代理了丁某一、丁某某虚假诉讼的案件,并担任了丁某某的辩护律师。孙毅律师团队成员通过阅卷、会见当事人、与检察院及法院沟通、内部辩护方案的研讨等方式,确定了轻罪辩护方案。辩护律师团队积极协调当事人退赔等事项,最终通过庭审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轻程度的处罚。

 

案情概要:

被告人丁某某和丁某一系父子关系。20156月至20165月间,吴某某、朱某某先后两次向被告人丁某某、丁某一高息借款23万元。丁某某、丁某一以诉讼保证金、平账为由要求吴某某、朱某某先后四次签订超过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款合同》、借条、收条,并通过先行汇款而后POS机消费返现的方式制造虚假流水金额共计105万元。之后,因吴某某、朱某某无力偿还借款,丁某一委托丁某某于20167月和8月通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吴某某、朱某某归还所谓借款本金人民币105万元,并支付利息,201610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决丁某一胜诉。

20161月至5月间,黄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被告丁某某、丁某一高息借款。丁某某以行规、诉讼保障为由要求黄某某出具超出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条,并通过POS机消费返现的方式制造虚假流水。20165月,黄某某以自己在宝山区的房产作为抵押,再次签订借款合同。丁某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先将人民币182万元汇入黄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而后通过黄某某手机转账及POS机消费的方式,将其中131万归还丁某一。后黄某某无力偿还,丁某一委托丁某某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75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丁某一胜诉,黄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183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该案涉及刑事犯罪为由,撤销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丁某某、丁某一结伙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鉴于被告到案后能主动如实交代基本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能主动预缴罚金,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法律意见予以采纳。判决丁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