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华荣律师事务所接受谢某某(化名)家属委托,指派本团队律师担任该案件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谢某某以及对案卷材料的认真研讨,本团队律师拟定辩护方案,重点从两个方面入手:其一,谢某某是否具有侵占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其二,谢某某所在公司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否构成单位犯罪,以及谢某某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起诉书指控谢某某触犯职务侵占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两罪,数罪并罚。后在审判阶段,本团队律师的辩护意见部分得到法院采纳,最终判决谢某某仅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罪,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情概要:
谢某某作为公司销售部经理,伙同他人利用代理销售某公司产品的职务便利,与被代理公司销售人员事先约定好分成比例,获取该公司产品销售信息,并与该公司的最终客户签订销售合同。谢某某所在公司内部审批过程中,谢某某受上级指使,控制公司的实际利润率。多余的利润通过与关联公司虚构采购合同的方式被谢某某及其上级所套取。谢某某等人利用套取出来的钱款贿赂被代理公司的销售人员。
判决结果:
谢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