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4刑初465号
案情概要:被告人鞠某某于2017年9月经营公司期间,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发票面额一定比例费用的方式,通过他人为自己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价合计约73万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申报抵扣了税款。
孙律师及其团队律师接受了鞠某某的委托,担任了其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仔细阅卷,以及团队讨论,孙律师将重点放在了轻罪辩护上,积极协调当事人退赔税款等事项,为当事人争取缓刑。最终在侦查阶段就成功取保,让当事人可以免受刑事拘留,将不利影响减少到了最小程度。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及其被告人鞠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考虑到被告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已经补缴税款,本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使用缓刑意见。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鞠某某尚不符合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本院对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判处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