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5)闸刑初字第518号
一、案情概述
2010年6月至2011年5月间,被告上海某公司多次向个体工商户陈某某购买服装辅料。何某与王某某明知陈某某不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却仍要其提供。陈某某随即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金某某处购买其他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王某某收到发票后,再由何某某将货款打至开票公司,以此逃税,涉案税款10万余元。2014年2月21日何某、王某某被上海警方抓获。二人家属在得知情况后,一致决定委托孙毅律师团队作为其辩护律师。孙毅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及时安排团队律师会见何某及王某某,快速获得第一手案情信息,整理证据,并成功掌握二人能从轻、减轻情节的证据。经团队律师一起研究讨论,为何某及王某某每人分别提供两套辩护策略。最终在团队律师不懈努力下,何某与王某某均被判处缓刑。
二、法院判决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人何某、其他直接负责人王某某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何某、被告人王某某,二人明知被告人陈某某系个体户,仍接受其来源非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记账凭证的审核、货款支付的安排、虚开税款的抵扣均由其二人经手,故不应以从犯论。被告何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何某、王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均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何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三、经验总结
本案二人涉嫌犯罪数额较大,很难判处缓刑。但经过孙毅律师团队的及时、专业、高效的应对,尝试每一种可能,尽最大可能保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家属的期望变成现实。总结起来,维权过程确实艰难,但因为孙毅律师的及时介入,才能有效把握案件进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