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6)沪0110刑初838号
一、案情概述
傅某某为少缴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以支傅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自己任职的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税额80余万元,于2016年6月13日被拘留。傅某某家属得知此事后,委托孙毅律师作为傅某某的辩护律师。孙毅律师获得授权后,第一时间会见傅某某,在了解具体案情后,认为傅某某存在一些可以从轻、减轻情节。经孙毅律师奋力争取,傅某某于2016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最终判处拘役六个月,缓期六个月执行。
二、法院判决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自首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监督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傅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三、经验总结
该案是成功辩护的典范,当然能够取得如此好的辩护结果与孙毅律师的及时介入分不开。由于家属及时委托孙毅律师,使得案件的进展得到有效把控,减轻、从轻的情节也能被顺利收集,案件关键阶段给傅某某强大的心理支撑。在孙毅律师的努力争取下,侦察机关同意取保候审,为傅某某大大减少精神和物质上的痛苦。也正因为孙律师前期的积极争取,为后期法院审判量刑取得良好的辩论基础,最终让傅某某获得轻判轻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