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毅律师代理了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并担任了刘某某的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阅卷以及与公检法的沟通,孙毅律师确定了轻罪辩护的辩护方案。本案中,孙律师重点从自首情节的认定、退赔情况等角度进行轻罪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的判决结果。
案情概要:
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在经营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7份,税价170余万元,申报抵扣25万元左右。2015年4月至9月期间,刘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0余份,税价合计630多万余元。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税收规定,为谋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自己或者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本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