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闸刑初字第1074号
一、案情概述
2013年5月16日晚,朱某在上海市某KTV唱歌,因琐事与钟某发生口角,双方出现推搡辱骂情形,当晚双方约定次日晚12点在上海市某路口附近讨要说法。次日晚12时许,朱某纠集数人与钟某纠集数人在约定地点产生冲突,最终引发双方互殴。期间,钟某手持棍棒殴打他人,致其左手拇指远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头面部、右手拇指软组织损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事后,朱某于2013年6月9日投案自首。
孙律师团队在接受朱某委托后,详细了解其案情,得知朱某存在自首情节以及一定的从轻情节后,积极为朱某争取合法权益,不仅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取保候审,也最终获得法院的缓刑判决。
二、法院判决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朱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被告人朱某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法均可适用缓刑。
三、经验总结
本案在犯罪构成上没有争议,辩护焦点在于量刑情节上。而朱某聚众斗殴地点在交通要道处,这一情节有可能致使朱某量刑幅度在3年以上,导致无法适用缓刑。对此,我们提出,虽犯罪实施地点发生在交通要道,但犯罪实施时间在晚上12点,此时路上来往行人及车辆较少,并未造成社会秩序的严重混乱,故朱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适用3年以上的刑罚。在我们积极主张和多角度反复辩护下,法院最终采纳我们的辩护意见。这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也让我们成就感油然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