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律师及其辩护团队代理了林某寻衅滋事案,并担任了林某的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阅卷以及与公检法的沟通,孙律师确定了轻罪辩护方案。本案的重点辩护点依然是从轻情节的认定,以及缓刑的适用。
案情概要:
被告人林某酒后至上海宝山区某小区,欲与居住在该小区的妻子杨某某商谈离婚事项。期间因杨某某不开门,林某遂通过楼下雨蓬爬至401室阳台并将雨蓬踩坏。随后,林某又至上述小区,无故踢砸小区内停放的陆某某的大众滕迈轿车,李某的丰田卡罗拉轿车,吴某某的别克凯越轿车,钟某的大众帕萨特轿车,陈某的起亚轿车,造成上述轿车不同程度的损坏。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林某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赔偿被告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处林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