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上海刑事律师提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据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了解更多]
2021-01-18
【刑事执行的依据】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七条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了解更多]
2021-01-18
案情: 林某于2000年12月25日20时30分驾驶大货车与相向行驶的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后座乘员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杨某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林某破坏现场,驾车逃离现场80多公里。当日22时20分,林某以电话方式向交警大队投案,经责任认定,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对林某提起公诉时,未认定林某具有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行为,只认定林某具有自首行为。 本案中,对林某是...[了解更多]
2021-01-18
对单位犯罪的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存在,二是这种犯罪事实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一样,要追究其刑事责任,首先要有犯罪事实,就是存在体现该单位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是刑事案件的基础。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便无刑事责任可言。但是,只有犯罪事实这还不够,如果这种行为(犯罪事实)在刑法分则中没有被明确规定要承担刑事责任,也不能立案追诉。与追究自然人刑事责任一...[了解更多]
2021-01-18
[案情简介] 1997年3月10日李某持周某在g县建行的定期存单,向p县典当行申请质押贷款15万元,p县典当行派工作人员于当日上午10时到g县建行营业室核准该存单,当时g县建行营业室有会计一名和出纳员董某在场,会计将该存单递给出纳员董某,出纳员董某审核后与p县典当行工作人员订立了一份核押协议书,并加盖了g县建行储蓄专柜印章。之后,p县典当行与李某订立了质押借款合同,向李某出借了为期3个月的贷...[了解更多]
2021-01-18
案情:马某系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经理,在与中国建设银行某市支行一办事处客户部经理王某无贸易往来及代理关系的情况下,不通过银行办理承兑汇票贴现,而直接收取王某交来贴现的承兑汇票6份,总金额100万元(上述汇票系持票人申请贴现而交到该支行办事处的),收取王某贴现利息共计2万余元,已入该单位财务账,贴现款则由马某通过个人账户为王某开出本票或汇票贴现。王某将该部分贴现款用于炒股,但马某并不知情,也不知道...[了解更多]
2021-01-18
(一)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应当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按照本法第17条的规定,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一概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任何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已满14周...[了解更多]
2021-01-18
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本罪属于结果犯,刑事立案的标准为死亡结果的发生,构成故意杀人犯罪既遂。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足以致人死亡的故意杀人行为,但最终未发生被害人死亡结果,只是造成一定的伤害结果或未发生任何结果时,也将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此时行为人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的预备...[了解更多]
2021-01-18